东莞钢结构厂房工程监理管理制度及紧急情况应

2021-10-26 11:43 400

3.1.8钢结构厂房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⑴ 项目监理部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①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② 项目监理部应了解实际情况并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③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A、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B、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C、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④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⑤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GB50319-2000的格式,并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⑥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⑵ 项目监理部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项目监理部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② 在项目监理部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③ 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部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⑶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⑷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部不得予以计量。

3.1.9钢结构厂房施工现场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⑴ 施工现场出现紧急情况后,必需迅速逐级报告。

⑵ 现场出现紧急情况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据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力免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

⑶ 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业主、承建商负责人并报公司,立即赴现场处理。

⑷ 公司应按具体情况分类上报有关部门并赴现场协助处理。

⑸ 有关单位组织调查组处理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做好调查。

    3.1.10钢结构厂房工程监理例会、工程协调会制度

⑴ 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工程协调会,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安排召开。

⑵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例会、协调会的性质,邀请有关单位参加。

⑶ 监理例会的主要内容:

① 检查上次例会的执行情况及研究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② 检查工程进度情况,决定下期进度安排;

③ 工程质量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办法;

④ 资金控制情况,及需业主解决的问题和承诺;

⑤ 施工图存在的问题,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⑥ 有关索赔的问题申述和讨论;

⑦ 下次例会期间的工作安排。

⑷ 工程协调会的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

⑸ 会议的内容或重点应事先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⑹ 会议应有详细记录并由项目监理部整理成会议纪要。

⑺ 项目监理部应做好会议纪要签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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